发布日期:2017-06-30 来源:长百科技园 点击次数:4211 打印
(一)提升自主创新能力
2.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,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,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,给予5万元奖励。
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(试点)企业、市级创新型企业、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,给予10万元奖励。
3.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研发机构。对新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、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,给予20万元奖励;
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,给予10万元奖励,专项用于中心研发设备购置。
(一)提升自主创新能力
2.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,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,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,给予5万元奖励。
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(试点)企业、市级创新型企业、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,给予10万元奖励。
3.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研发机构。对新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、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,给予20万元奖励;
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,给予10万元奖励,专项用于中心研发设备购置。
(二)鼓励知识产权保护
4.对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,每件给予4000元资助。对在我区开展专利代理服务并与区科技局签署协议的机构,根据其年度工作业绩,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。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,给予10万元奖励。
(三)支持科技成果转化
5.对以下项目通过“借转补”方式择优给予资金支持:
(1)知名高校、科研院所在我区新设立的研发机构、技术转移转化机构。
(2)知名高校、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我区转化的项目。
(3)对我区大数据、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有带动性的项目和研发机构。
6.鼓励辖区众创空间(孵化器)与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结对共建,承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,签署结对共建协议并实质性落户5个(含)以上项目的,给予众创空间(孵化器)运营机构一次性20万元奖励。
鼓励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、科技服务机构落户本区,根据当年服务本区企业业绩给予不高于20万元奖励。
(四)优化创新创业环境
7.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企业,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,
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,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。
8.对首次认定的区级众创空间(孵化器),给予一次性20万元运营资助。
鼓励辖区众创空间(孵化器)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,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20万元运营资助。
鼓励开展各类创新创业大赛,经区政府备案,根据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。
9.鼓励农业创新创业。
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、省级、市级、区级“星创天地”,给予一次性50万元、40万元、30万元、20万元的运营资助。
“星创天地”运营机构每孵化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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